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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陶瓷网】从“水立方”抢注失败看商标法“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
【yingxiang】2014-12-19发表: 从“水立方”抢注失败看商标法“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肖挺俊律师吴坤律师众所周知,“水立方”乃是我国游泳中心的代名词,与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国家游泳中心对其进行了大量宣传,该标志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从“水立方”抢注失败看商标法“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肖挺俊律师吴坤律师众所周知,“水立方”乃是我国游泳中心的代名词,与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国家游泳中心对其进行了大量宣传,该标志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那么,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申请注册“水立方”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7日,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周晓扬。之后,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游泳中心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主要理由在于,游泳中心公司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游泳中心公司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03年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水立方”在北京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及各大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周晓扬在申请争议商标前,肯定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其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周晓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商评委认为,“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被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北京奥运会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商评字〔2009〕第29312号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水立方”名称与著名的标志性奥运运动场馆密不可分,周晓扬对此应属明知,若周晓扬将“水立方”用于商标注册使用,易使人们误以为其本身或商品与奥运会及其资产管理者之间存在联系,误导相关消费者,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2010)高行终字第1164号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9312号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北京奥运会主要场馆之一的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的实施方案已于2003年7月确定,但本案所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03年8月13日,明显晚于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实施方案的确定时间。同时,在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被确定为北京奥运会主要场馆之一后,立即被各家媒体公开报道,为社会公众广泛知悉,“水立方”作为北京奥运会的标志性场馆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由此“水立方”已经与北京奥运会产生了紧密联系。虽周晓扬对于争议商标进行了艺术处理,但相关公众对于其显著部分文字“水立方”仍然易于识别,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存有某种联系,容易误导公众,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伦评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对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须考虑多方面因素,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是否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水立方”作为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具有特定联系,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且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如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则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应予以制止。虽然《商标法》目前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的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因此,商评委、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最终撤销争议商标“水立方”是合法合理的。 【胜伦建议】 商标的选择,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乃至建立品牌战略的非常关键的一步,如选择不慎,则可能会被驳回或被撤销,进而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 目前,《商标法》第10、11、12条对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就如类似本案争议商标的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的会徽、吉祥物、宣传语或其他标志物,此类标志便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总的来说,企业选择注册商标时须谨慎考虑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之规定,尽可能避免因注册未成功或被撤销而带来不利的影响。 瓷砖相关 宏调影响 ,本资讯的关键词:影响奥运会水立方商标认定 (【yingxiang】更新:2014/12/19 3: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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